2015年8月,李某从金某处借到人民币50万元,约定2015年8月31日归还。李某女儿李某某在借条 “担保人”处签名捺印。但李某、李某某未按期还款,且都下落不明。于是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经审理,判决李某返还原告金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,被告李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判决书生效后,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在执行过程中,经财产调查,承办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支付宝账号,并且账户中有几千元余额。李某某是85后,且账户中有较大金额,法院判断其使用支付宝应该较为频繁。于是案件承办人将协助冻结材料邮寄至支付宝(中国)网络技术有限公司,该公司收到协助冻结材料后立即对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。
当李某某在商场准备使用支付宝手机客户端进行线下支付时,发现自己支付宝软件上显示“您的支付宝账户已冻结,如有疑问,请拨打95188”。李某某通过支付宝了解到了自己的执行案件,主动从外地赶回找到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,承诺每月进行还款,申请人考虑到李某某现在的经济状况,同意了李某某提出的方案,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。
随着时代的发展,人们的储蓄习惯和支付习惯产生了巨大的变化,产生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类似以往“钱包”功能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工具。这些支付工具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。但这些“网络钱包”亦不是法外之地,如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,法院亦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。另外,如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,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信用上也会受到扣分以及调低信用等级、调低信用额度等信用惩罚,相应记录会存续数年。
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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